1.、日本输往我国货品人境时,依据货品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查验检疫组织供给有关证书或声明:
①运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供给由、日本官方检疫部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②运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供给由出q口 商出具的《运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③未运用木质包装的,供给由出q口 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供给有用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查验检疫组织不予受理报检。
2.韩国输往我国货品人境时,依据货品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查验检疫组织供给有关证书或声明:
①运用针叶树木制造木质包装的,需在出q口 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的其他有用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查验检疫组织报检。
②运用非针叶树木制造木质包装的,供给出q口 商出具的《运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③未运用木质包装的,供给出q口 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输往我国的货品人境时,依据货品的包装状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则向查验检疫组织供给有关证书或声明( 为欧盟东扩前的15个.关于来自欧盟东扩后新添加的成员国的货品,暂不执行此规则):
①运用木质包装的,供给由欧盟官方检疫部分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②无木质包装的,供给由出q口 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4. 来自其他应施行检疫的货品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供给我国要求供给的证单,如《植物建议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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